职工离职索要6万余元,国晖助单位与其达成调解支付2.2万元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某,住址: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启蒙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人提起仲裁称,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早教主管,双方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入职时双方还约定了申请人上课的课时费以及介绍新会员成交的奖励金,申请人在职期间一直尽心尽力工作,但被申请人却于2019年1月29日向申请人发送《关于郑某降职降薪通知书》,决定给予申请人降职降薪,申请人不接受被申请人降职降薪的违法行为,及时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公司降职降薪的回复》,要求被申请人继续按原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履行劳动合同;2019年2月12日,申请人返回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当天上午,被申请人找申请人谈话,在谈话中被申请人明确表示辞退申请人,但却不向申请人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拒绝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同时,被申请人也拒不发放申请人在职期间的课时费5455元以及新会员奖励金1050元,也未依法向申请人发放工资清单。被申请人在辞退申请人时,还将申请人的社保参保状态(暂停参保)篡改成了"本人自愿",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课时费5455元、新会员奖励金1050 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按月盖公章的工资清单。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551.6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2178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以上费用合计65836.60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多少钱?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就申请人的以上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3日前通过银行转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2000元。
二、被申请人履行完第一项协议后,申请人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愿放弃其他可能再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诉讼的权利,劳资纠纷就此终结,再无任何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入职,双方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由此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国晖受被申请人委托介入,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发现,双方达成调解对被申请人更有利,因此促成了双方调解。最终,该争议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2万元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